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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日期:2017-10-27 15:17:3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319

    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文件和规定的指示精神,为保证我校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含合同期为半年和以上的外籍教师、科研人员,以下简称专家)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发展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总则

    随着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不断发展,本着为我所用、按需聘请的原则,遵循专家聘请工作为提高我校外语教学和学生外语水平、师资质量、为学科建设服务的方针,逐步扩大长、短期专业专家的聘请比例,加强专家在外语学科、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以及涉外专业、研究生教育、师资培训、教材编写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条 管理工作

(一)归口管理

    外事办为我校专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根据用人部门提交的报告(含授课学期、语种、专业、课时),外事办拟定专家招聘计划报校领导审批后组织招聘并办理入职手续。用人部门安排合作教师负责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

(二) 合同管理

    专家人选确定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专家实际情况,外事办拟定好合同呈交校长,由校长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外事办保管专家聘用合同原件,将复印件交教务处、人事处、用人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审定专家教学、科研完成情况。

(三)教学管理

1 、用人部门为全校专家教学管理的负责单位

( 1 )审定专家授课的课型、课时数。

( 2 )负责专家教学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同时反馈教务处、外事办。

( 3 )教学班级和学生存在的问题,由用人部门解决,外事办负责协调。

( 4 )对用人部门反映的不认真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并不能改进的专家,用人部门会同教务处、外事办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专家,用人部门向教务处、外事办推荐后,由外事办将他们作为有关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2 . 用人部门负责专家的日常教学及学术工作

( 1 )配备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作为专家的合作教师,协助专家开展教学、学术工作。合作教师的工作按照学校批发的标准予以发放。

( 2 )根据教学计划和专家教育背景安排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审定专家教学大纲、教材和科研计划。

( 3 )定期组织专家参加本部门的教学、科研等活动。

( 4 )负责做好专家日常教学、学术研究及科研设施的保障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专家工作档案,收集、保存专家教学、教研、学术活动以及集体活动的档案资料。

( 5 )负责及时将学校相关信息通知专家(如节假日和学校临时停课、调课以及更改作息时间等)。

( 6 )负责对本部门师生进行相关外事教育,安排相关师生了解专家授课内容,如发现专家在课堂或课外有散布、攻击我国政府言论、宗教宣传等政治、宗教行为,及时报外事办,由外事办报学校领导与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生活、外事管理

       后勤部门做好专家住所、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及周边环境整治等后勤服务工作并做好日常维护,为专家提供良好生活环境。

    外事办负责专家的外事、生活管理及相关文化、宣传活动的组织,负责向专家的对外宣传,要求专家遵守我国法律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等工作。

(五)聘请效益管理

    专家离职后,用人部门需认真评估专家的教学效果和聘用效益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以书面总结形式报教务处和外事办。

       用人部门需努力与离职专家保持长期的学术联系,以获取更大的后续效益。

第三条 专家聘请条件

( 1 )专家应对中国友好,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 60岁以下。

( 2 )一般语言专家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2年以上教学经验或具备对外英语教学证书(TEFL或TESOL)。

( 3 )专业专家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教学或科研经历;短期专业专家需具有博士学历并在相关领域中取得显著学术科研成果。

第四条 聘请程序

( 1 )每年五月底以前,用人部门需把本部门下一学年专家拟讲授的课程、每周课时数等以书面形式报外事办。

( 2 )外事办对用人部门的报告审定后,制定下学年度的专家聘请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发布招聘信息并进行招聘。

( 3 )外事办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专家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

    外事办、用人部门应会同安全局、公安局、校保卫处负责国家安全及专家个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专家兼职管理

    各部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安排专家担任合同以外的兼职工作。

第七条 专家权利与义务

( 1 )专家在学校工作期间,工资报酬、医疗保险、休假、住宿、生活待遇等内容按双方所签订合同或者相关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 2 )专家个人隐私受保护。学校工作人员在检查专家工作与生活设施、设备之前,需要提前通知专家并确定合适时间,检查时要征得专家同意且专家本人在场;非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专家住所。

( 3 )专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对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涉中国的内部事件。

( 4 )专家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如专家违反规定造成教学事故,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 5 )专家应按期完成聘期内的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 6 )专家应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

第八条

( 1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专家管理事项,均按学校在职教师相关规定办理。

( 2 )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3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文件和规定的指示精神,为保证我校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含合同期为半年和以上的外籍教师、科研人员,以下简称专家)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发展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总则

    随着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不断发展,本着为我所用、按需聘请的原则,遵循专家聘请工作为提高我校外语教学和学生外语水平、师资质量、为学科建设服务的方针,逐步扩大长、短期专业专家的聘请比例,加强专家在外语学科、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以及涉外专业、研究生教育、师资培训、教材编写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条 管理工作

(一)归口管理

    外事办为我校专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根据用人部门提交的报告(含授课学期、语种、专业、课时),外事办拟定专家招聘计划报校领导审批后组织招聘并办理入职手续。用人部门安排合作教师负责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

(二) 合同管理

    专家人选确定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专家实际情况,外事办拟定好合同呈交校长,由校长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外事办保管专家聘用合同原件,将复印件交教务处、人事处、用人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审定专家教学、科研完成情况。

(三)教学管理

1 、用人部门为全校专家教学管理的负责单位

( 1 )审定专家授课的课型、课时数。

( 2 )负责专家教学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同时反馈教务处、外事办。

( 3 )教学班级和学生存在的问题,由用人部门解决,外事办负责协调。

( 4 )对用人部门反映的不认真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并不能改进的专家,用人部门会同教务处、外事办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专家,用人部门向教务处、外事办推荐后,由外事办将他们作为有关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2 . 用人部门负责专家的日常教学及学术工作

( 1 )配备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作为专家的合作教师,协助专家开展教学、学术工作。合作教师的工作按照学校批发的标准予以发放。

( 2 )根据教学计划和专家教育背景安排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审定专家教学大纲、教材和科研计划。

( 3 )定期组织专家参加本部门的教学、科研等活动。

( 4 )负责做好专家日常教学、学术研究及科研设施的保障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专家工作档案,收集、保存专家教学、教研、学术活动以及集体活动的档案资料。

( 5 )负责及时将学校相关信息通知专家(如节假日和学校临时停课、调课以及更改作息时间等)。

( 6 )负责对本部门师生进行相关外事教育,安排相关师生了解专家授课内容,如发现专家在课堂或课外有散布、攻击我国政府言论、宗教宣传等政治、宗教行为,及时报外事办,由外事办报学校领导与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生活、外事管理

       后勤部门做好专家住所、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及周边环境整治等后勤服务工作并做好日常维护,为专家提供良好生活环境。

    外事办负责专家的外事、生活管理及相关文化、宣传活动的组织,负责向专家的对外宣传,要求专家遵守我国法律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等工作。

(五)聘请效益管理

    专家离职后,用人部门需认真评估专家的教学效果和聘用效益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以书面总结形式报教务处和外事办。

       用人部门需努力与离职专家保持长期的学术联系,以获取更大的后续效益。

第三条 专家聘请条件

( 1 )专家应对中国友好,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 60岁以下。

( 2 )一般语言专家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2年以上教学经验或具备对外英语教学证书(TEFL或TESOL)。

( 3 )专业专家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教学或科研经历;短期专业专家需具有博士学历并在相关领域中取得显著学术科研成果。

第四条 聘请程序

( 1 )每年五月底以前,用人部门需把本部门下一学年专家拟讲授的课程、每周课时数等以书面形式报外事办。

( 2 )外事办对用人部门的报告审定后,制定下学年度的专家聘请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发布招聘信息并进行招聘。

( 3 )外事办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专家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

    外事办、用人部门应会同安全局、公安局、校保卫处负责国家安全及专家个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专家兼职管理

    各部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安排专家担任合同以外的兼职工作。

第七条 专家权利与义务

( 1 )专家在学校工作期间,工资报酬、医疗保险、休假、住宿、生活待遇等内容按双方所签订合同或者相关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 2 )专家个人隐私受保护。学校工作人员在检查专家工作与生活设施、设备之前,需要提前通知专家并确定合适时间,检查时要征得专家同意且专家本人在场;非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专家住所。

( 3 )专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对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涉中国的内部事件。

( 4 )专家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如专家违反规定造成教学事故,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 5 )专家应按期完成聘期内的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 6 )专家应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

第八条

( 1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专家管理事项,均按学校在职教师相关规定办理。

( 2 )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3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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