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的相关要求,为推进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建设,我部决定对自 2008 年入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注册工作,是我部建立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切实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过程的行政监管,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和认证工作,督促中外合作办学者提高办学质量,保护学生和办学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二、为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工作的统筹管理,我部将先试点建立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库。中方合作办学者负责证书认证注册信息的收集,由中外合作办学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函报。我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信息库提供的信息,对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获得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
三、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提交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完成。认证注册信息的收集采用统一格式,即按《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表》(见附件)格式,以纸介质和WORD文档两种方式提交。学生就读期问,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更改。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为方便社会查询,我部将通过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设立的全国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已试开通),开通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查询系统。学生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查询本人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序号等信息。
五、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注册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工作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教育部国际司教育涉外监管处
地 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邮政编码: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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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10—6601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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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