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化进程, 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提升学校的国际知名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的各部门及各学院,学校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四条 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学生为本,建立特色专业,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为实现学校制定的发展战略, 学校鼓励各学院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外国留学生培养及承担外国留学生专业课与公共课的教学工作。学校鼓励并采取措施大力提高教师的双语授课能力,对实施双语授课的教师在晋升职称、评定岗位等方面给与倾斜政策。
第六条 制定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细则,将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纳入教师的考核与评估体系,并保证参与外国留学生教学的教师课时津贴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 学院对在外国留学生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对参与留学生培养的教师在语言培训和专业提高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在参加考核、评职时,同等条件下,参与外国留学生培养教育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外事办作为学校外事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九条 各部门和各学院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1、国际交流学院
(1) 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2) 确定外国留学生语言进修生的录取名单;
(3) 外国留学生入学工作中各项具体事务的管理、协调及安排工作;
(4) 外国留学生的学籍注册和成绩管理;
(5) 外国留学生的日常及涉外管理工作;
(6) 制定外国留学生汉语学习培养计划、具体实施工作;
(7)做好外国留学生国家汉语水平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
(8)协助各学院做好外国留学生毕业审核、毕业证、学位证发放工作;
2、教务处
(1)做好外国留学生录取过程中的学业考核工作;
(2)外国留学生培养计划的审定、教学任务的协调和教学的组织安排;
(3)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
(4)外国留学生任课教师工作量的审定;
(5)外国留学生毕业审核、毕业证发放工作;
(6)外国留学生中英文成绩单的制作及发放。
3、外事办
(1) 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2) 协助确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名单;
(3) 办理外国留学生录取及来华相关手续;
(4) 协调外国留学生各种活动的组织安排;
(5) 协调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
(6) 协调外国留学生的住宿安排和管理;
(7) 协调外国留学生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的申报。
4、各学院
(1)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2)外国留学生录取工作中的专业资格审核并确定录取名单;
(3)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与成绩管理;
(4)外国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的各项教学安排,包括教学任务中规定的外出参观实习、毕业设计指导、论文答辩等;
(5)外国留学生导师的安排、学习计划的制定和教材的落实;
(6)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结合外国留学生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指导外国留学生进行选课;
(7)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8)会同外事办对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进行资格评审工作;
(9)做好外国留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的资格的初步审定工作。
(10)专业课任课教师教学任务和工作量的认定和教学津贴的发放。
5、总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公寓、教学及实验场地和设施等的统筹安排。
6、学工处:负责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及奖惩管理。
7、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检查留学生公寓的防盗、防火设施的配备等;协助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依法处理各类涉外案事件。
8、图书馆: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留学生学习提供图书借阅和信息检索等服务。
9、校医院:负责留学生的医疗事宜,外国留学生应享受与中国学生同等待遇。
10、学位办:外国留学生学位审核及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
1、国际交流学院、外事办、各学院会同发规办、招生办、计划录取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招生计划。
2、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高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理工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具体实施方案(试行)》的招生条件之规定予以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
1、凡报考我校的外国留学生(不论国籍)符合录取规定和资质的,按计划和规定程序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外事办为其办理来华留学审批手续。
2、凡被我校录取的外国留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该国使领馆办理留学生入境签证手续。
3、外国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国际交流学院报到,并呈交相关个人资料。国际交流学院安排接待人员带其到学校缴纳学费、教材费等应缴纳的费用。学费一旦交纳,凡因留学生自身原因离开学校的,均不退还。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国际交流学院请假。
4、到我校留学的外国留学生均应取得南昌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不能取得健康证明的应立即回国,所需费用自理。
5、在开学报到期间, 外事办为外国留学生代办在中国合法居留的手续,所需签证费用自理。
6、新生报到后,国际交流学院为其办理学生证。已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外国留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一星期内持学生证到国际交流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不按期返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7、完成报到手续后,专业学历生凭国际交流学院的通知到相关专业院系报到和选课。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国内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期间,未取得国家汉语水平考试三级证书的需要先学习汉语,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三级后进入其所申请专业所在院部学习,毕业时汉语水平必须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四级。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按《南昌理工学院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所在专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外国留学生可获颁我校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各相关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及相关学院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应引导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及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并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外国留学生请假由所在学院批准,并及时通报国际交流学院。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学院销假。任课教师应有外国留学生的出勤记录。请假的有关材料和出勤记录应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学院应将旷课留学生及时通报国际交流学院和学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参照《南昌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原则上应给予外国留学生同中国学生相当的待遇,按规定借阅图书、报刊、文献、资料等有关借阅规定。
第二十条 凡受过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的人员,不得申请学校及政府奖学金,如已获奖学金人员,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取消或暂停奖学金的处罚。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陈述充分理由,向国际交流学院、学院和班级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二周未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相关手续齐全且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按照培养方案组织实施各教学环节;并提供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的有关学习情况的评语和建议,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认真按照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留学生进行管理。对成绩优秀、有突出贡献的外国留学生给予口头或书面表扬,发给奖品或奖状。对于违反校规或其他相关法规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资格并具备授予学位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均可向学校申请学位证书。学校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对中途退学者,按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明,注明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需要进行汉语补习的学生,在汉语补习期间学籍暂由国际交流学院代管,转入专业学习前,国际交流学院将这些学生汉语补习期间的成绩及相关资料一并转教务处,学生办理完相应手续后正式取得学籍,并由国际交流学院在国家教育部网站上予以注册。
第六章 日常与涉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违犯者将受到处罚。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按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学校的规定放假,不按照留学生所在国的节假日放假。
第二十九条 与当地公安局一起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减少或杜绝涉外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条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外事办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严禁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从事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住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入境后应在24小时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应在报到注册时一次性缴清一年的住宿费后方可入住。因特殊原因要求一人住一间房者,须向宿舍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住单间,并按规定交纳单间房费。
第三十六条 凡已失去我校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并搬离学校宿舍。逾期学校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等。
第三十八条 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损坏或遗失公物要赔偿。
第三十九条 注意节约用水、电、气,水、电、气等自行购买。
第四十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外国留学生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私换、私装锁具。
第四十二条 凡住在学生宿舍的外国留学生禁止在室内使用燃气灶、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进行食品烹饪加工。
第八章 缴纳学费
第四十三条 国际交流学院根据学生类别和收费标准,开具学费、住宿费缴费清单,收费大厅根据收费标准开具学费发票。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的经费按相应比例制定。
第九章 离校
第四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后在离开学校前,应到学校领取《南昌理工学院离校手续清单》,按表上各项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好交还证件、交还借用的物品、图书、结清账目等手续。
第四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离校前一天,应通知外国留学生专管员和宿舍服务人员,清点归还各项生活用品,离校时交还各种钥匙。
第四十七条 已毕业/结业的外国留学生,须在毕业/结业后一周内离校。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需向国际交流学院说明原因,征得同意。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南昌理工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学院、外事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