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出入境管理须知
办理居留证的手续
1.1办理居留证的对象
[1]持D、Z、X、J-1字签证需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的外国人。
[2]根据双边协议免办签证需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
[3]持公务、官员、特别护照(不论是公务签证还是普通签证,只要不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需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
[4]外国籍儿童需在中国寄养一年以上的。
[5]对我国经济建设有重大贡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给予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6]持“W”签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及联合国驻京机构外交人员的已成年子女。
1.2办理居留证的手续
(一)办理居留证、居留证延期、变更申请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及其家属应持“Z”字签证入境,入境后于三十日之内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证件。
2、办理居留证须提供以下文件及证明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收复印件)。
(2)劳动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4)交验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5)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或《外国人签证申请表》并加盖所在企业公章。
3、办理居留证延期,工作单位变更时须提供以下证明:
(1)办理居留证延期时,须提供《工作照》、《就业证》(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申请表,并加盖所在企业公章。
(3)办理居留证工作单位项目变更时,须提供原单位结束工作证明和新工作单位 〈工作证〉和《就业者》(收复印件)。
(4)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变更申请表,并加盖所在企业公章。
(二)三资企业外籍人员及其家属申请居留证、居留证延期、变更申请
1、三资企业中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应持“ Z”字签证入境,入境后于三十日内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证件。
2、办理居留证时须提供以下文件及证明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副本(收复印件)。
(2)劳动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出入境检验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4)交验二寸正面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5)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并加盖所在企业公章。
3、办理居留证延期、工作单位变更时须提供以下证明:
(1)本人持有效护照和居留证
(2)办理居留证延期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劳动部门签发的《就业证》及复印件。
(3)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申请表,并加盖所在企业公章。
(4)办理工作单位和身份变更时除需提供《就业证》外,还需提供原工作单位的结束证明,新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就业证》及收复印件。
(4)《外国人签证证件变更申请表》,并加盖所在企业公章。
(三)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居留证、居留证延期、及变更手续:
1、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持“Z”字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到公安局出入管理处办理居留证件。
2、办理居留证时须提供以下文件及证明材料:
(1)本人持有效护照、《专家证》及复印件,填写外国人申请表并加盖接待单位公章。
(2)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3)交2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3、办理居留证延期、工作单位变更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时须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延聘的《专家证》及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居留证件工作单位、身份项目变更时,须提供原单位结束工作证明和新单位的《专家证》及复印件。
(4)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外国留学生办理居留证、居留证延期及变更。
1、外国留学生应持“X”自签证入境,入境后三十日之内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手续。
2、办理居留证时须提供以下文件及证明材料:
(1)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凡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的留学生,办理居留证时要更换成普通护照,不能更换的要提供使馆照会,注明放弃外交、公务(官员)护照所享有的特权,按普通护照待遇。
(2)提供《外国留学生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还须提供该申请表的复印件和学校的《入学通知书》。
(3)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或《外国人签证申请表》并加盖校方已在我处备案认可的公章。
(4)交二寸半身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5)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健康证明书》。
3、 办理居留证(工作单位)变更、延期时须提供以下证明:
(1) 办理居留证(工作单位)变更时,须提供新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变更申请表》并加盖校方公章。由外省、市转入北京院校,或由北京转入外省、市的,应在迁移前到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移手续。
(2) 办理居留证延期时,须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申请表》并加盖校方公章。
(五)外国记者申请居留证、居留证延期、项目变更申请
1、外国常驻记者须持(J- 1)字签证入境,入境后于三十日之内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证件。
2、办理居留证须提供以下文件及证明材料:
(1)外国常驻记者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签发的《记者证》,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要求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记者处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居留证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证明。
(3)须持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3、办理居留证延期、工作单位变更时须提供以下证明:
(1)办理居留证延期时须提供已延期的《记者证》。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申请表》,记者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居留证工作单位变更时,须提供原单位结束工作证明和新单位《记者证》。
(4)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变更申请表》,由记者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寄养儿童的居留证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寄养儿童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寄养儿童的护照、二寸照片两张出生证明。收复印件。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外籍护照的复印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的,须提供在国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
3、父或母写出委托书,监护人写出受托书并经公正处或我驻国外。
委托书和受托 书的内容包括:
4、已满十六周岁的儿童不得寄养。
5、寄养儿童在京期间需出境后再返回中国的,在出境前10天须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再入境签证。
(七)从事海上石油作业,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办理居留证、居留证延期及项目变更手续:
1、申请居留证须提供下列文件及证明材料:
(1)海洋石油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收复印件)以下简称《工作准则》。
(2)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3)交验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或《外国人签证申请表》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或出函说明情况。
2、办理居留证延期、工作单位变更须提供以下证明:
(1)须提供《工作准证》。(收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申请表》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或出函说明情况。
(3)办理居留证工作单位项目变更时,须提供原单位结束工作证明和新单位的任职证明。
(4)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变更申请表》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或出函说明情况。
(八)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办理居留证、签证居留证延期及变更手续。
1、申请居留证须提供以下手续:
(1)文化部门签发的《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核收复印件);
(2)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健康证明书》;
(3)交验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或《外国人签证申请表》,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或写信说明情况。
2、办理居留证延期、工作单位变更时须提供以下证明:
(1)办理居留证延期时,须提供《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原件(收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申请表》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或写信说明情况;
(3)办理居留证工作单位项目变更时,须提供原单位结束工作证明和新单位的任职证明;
(4)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变更申请表》,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或写信说明情况。
1.3办理临时居留证的手续
⑴提供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
⑵提供与临时居留有关的证明,持Z、X、J-1、 D字签证和免办签证的,由接待单位出具公函,手续与办理居留证相同;
⑶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或《外国人签证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⑷回答被询问的有关问题。
1.4持居留证外国人的迁移
持外国人居留证的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登记。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三资企业和外国常驻机构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持原单位出具的迁移申请书和接受单位的聘用证明等办理迁移登记。外国留学生申请迁移,须持本省市原就读院校同意迁出和外省市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办理迁移登记。外国文教专家申请迁移,须持外省市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或证明,和本省市的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或同意迁出的证明。
1.5居留证的变更和加签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变更与加签主要有以下内容:
⑴居留证件项目内容的变更:
居留证上持证人的姓名、国籍、职业或身份、工作单位、本市、县内住址、护照号码等如发生变化,持证人须凭本人护照、居留证及相应证明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变更申请表。
⑵迁移和迁入登记:
持居留证的外国人(定居者除外)迁出原所在市、县,迁往开放市、县的,须于迁出前持本人护照、居留证及有关证明向原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迁移登记,公安机关在其居留证住址一栏加盖“迁移”章。到达迁入地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变更申请表。
⑶增加偕行人:
一般指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需加注在其父或母的居留证上。申请人需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变更申请表》,出示出生证明和注明新生婴儿姓名的护照,经审查无误后,加注在新生婴儿的父或母的居留证上。父母一方为中国人的,不能办理。
1.6居留证的延期
外国人需在居留证有效期满后继续在华居留的,应在期满前向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除提供有效护照、回答被询问的有关问题、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申请表外,下列人员须提供如下证明;
⑴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及其家属须提供该代表 已在工商部门延期后的代表证和劳动局延期后的就业证;
⑵三资企业外方人员及其家属,须由该企业或中方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⑶其他人员由中方接待单位出具证明。
1.6居留证的延期
外国侨民的居留证每次最长可延五年,外国留学生的居留证每次可延长一年,其他人员每次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一至三年,但均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1.7居留证的有效期
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一年至五年,由各地、州、市公安处、局根据外国人居留的事由确定。
1.8临时居留证的延期
申请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延期,可提供申办外国居留证延期相同的材料须由接待单位出具证明,回答被询问的有关问题并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申请。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总共可延二次。如居留时间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办理外国人居留证的,由被授权单位出具公函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1.9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待遇
永久居留资格也是一种荣誉,获得该资格的外国人不一定在中国定居或长期居留,但他可享受以下优惠:
⑴不必再办理居留证延期;
⑵不必定期向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⑶一次申请可获得五年有效的多次签证(但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
⑷免收签证费;
⑸其配偶、子女可以获准在华定居。
2. 办理临时来华人员签证的手续
2.1办理可持“L”签证延期及再入境签证手续
外国(籍)人来我国探亲应持“L”签证,在停留期内停留,停留期自入境之日起计算,超过停留期仍需停留的,应在期满前持本人护照到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时须提交下列证明料:
1、探望父母、配偶的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者,须提供被探望者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可以延期2次,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
2、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须提供结婚证、中国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可以延期3次,每次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停留1年后继续申请延期的,还须写出书面申请(住房、婚姻、经济情况)可继续延期2次,每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京停留满2年后仍申请延期的,经批准后可以申请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临时居留证可以申请延期2次,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临时居留证延满后,如需要继续延期可换发临时居留证。
3、常驻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须提供被探望者的外国人居留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接待单位公函或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可延期2次,每次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2.2办理可持“F”签证延期及再入境签证手续
根据公安部转发外交部关于《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对现有的签证通知被授权单位进行了调整,并分为两类授予不同权限。一类被授予单位: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外办、经贸厅(委),大型公司(企业)等,具有一次、二次签证、半年和一年多次有效签证的通知权。二类被授予单位:未列入一类的被授权单位,具有一次、二次签证通知权和半年或一年有效多次签证的建议权。同时,为方便外国人来华经商,简化签证手续,调整扩大了被授权单位范围,通知规定除被授权单位外,我国乡镇及地方政府或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合资、独资、私人公司)出具的邀请信或各类交易会(广交会、小交会、贸易洽谈会等)请柬也可以作为审发一次、二次有效F字签证的凭证。
根据上述通知精神,拟定如下具体执行办法:
一、对于一类被授予单位。
凭其单位公函,填写有关申请表,可申请办理签证加签、变更及半年以内一次、二次、多次有效签证和一年以内多次有效签证;办理签证延期时,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二、对于二类被授权单位
1、凭其单位公函,填写有关申请表,可申请办理签证加签及半年以内一次、二次有效签证;办理签证延期时,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2、文教、科技专家以及来华执行合同协议,从事科学研究、工程项目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签发半年以内或一年以内多次往返签证。申请时出具有关单位公函,填写相应申请表。
三、对于被授权单位以外的其他接待单位。
1、对于市、区(县)乡、镇政府、事业单位或市级各类公司等出具相应公函,填写有关申请表,可申请办理三个月以内的签证加签或一次、二次再入境签证;办理延期时,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2、民间社团组织、交易会、组委会等单位,凭其单位公函,填写申请表,可申请办理三个月以内的签证加签或一次再入境签证;申请延期时,可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3、合资、合作、独资等企业。
(1)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凭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收复印件),企业公函,填写有关申请表可申请办理三个月以内的签证加签或一次、二次再入境签证;申请延期时,在申请表上加盖企业公章即可。
(2)、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凭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收复印件),填写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可申请办理延长三个月以内的在华停留期限。
4、国营、集体、股份公司等单位
(1)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的,凭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收复印件),企业公函,填写有关申请表,可申请办理三个月以内的加签一次有效的再入境签证;申请签证延期时可出公函或在申请表上加盖企业公章即可。
四、对下列国家执行专门规定。
审发利比里亚、喀麦隆、加纳、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伊朗、伊拉克、孟加拉、阿富汗、索马里、乌干达、喀麦隆等国家人员签证时,一律凭一类被授权单位公函办理。
五、上述办法只适用于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常驻外国人仍按现行规定处理。
3.1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办理居留证、签证手续
一、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下同),在所在地工作期限一年以上的应持“Z”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到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2年以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申请办理居留证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人事局颁发的《(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4、两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
5、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持“Z”签证工作期限不到一年的可以办理临时居留证,免交《健康证明书》,其余手续不变。
二、办理再入境签证(一年以内有效)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再入境签证可与居留证同时申请办理)。
三、办理居留证延期(可延长一年有效)、工作单位及身份变更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
2、《(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
3、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4、工作单位及身份变更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原单位结束工作证明和新工作单位的有关证明,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变更申请表并加盖新聘单位公章。
四、办理签证延期
短期不能按期离境的可办理签证延期,申请办理时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接待单位公函或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申请表并加盖接待单位公章。
五、办理签证变更
持(L)、(F)签证人境须变更为“Z”签证的,经审核批准可以变更,申请签证变更时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变更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4、受聘工作单位出具公函。
六、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的外籍家属,申请办理有关签证证件时,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3.2人事部、教育部、公安部制定的《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的精神、我国人事部、教育部、公安部等五部制定了《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的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对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对申请在华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批准同意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上述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各地厅人事部门的证明文件。
4.申请定居手续
4.1申请定居的程序
由定居申请人或定居申请人委托的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提出定居申请;
向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领取并填写定居申请表两份,交两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定居申请表中担保人一栏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工作处所、住址、与申请人关系、担保人签字九个项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申请人在国外无亲属或依靠本人退休金来华定居者,须提供住在国公证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无亲属证明或退休金证明
提供申请人护照的复印件和申请定居的书面材料;
提供担保人的户籍证明、书面申请。
4.2申请定居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来华定居:
⑴配偶为中国公民并在国内居住且结婚多年,申请时仍在外定居(结婚的具体年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或只在中国境内有直系亲属,并有财产和住房的外国人;
⑵外籍华人在国外无亲属,在中国境内有亲属并确能担负起申请人入境后的一切费用(包括不依靠国家或集体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或虽亲属不能负担,但本人有足够的退休金,入境定居后不致给国家或集体增加负担的;
⑶经人事部审查批准的科技人才;
⑷经主管部、委批准的知名人士.
4.3办理暂住加注
(一)办理暂住加注的范围在境外企业驻京机构、三资企业中任职应聘人员(含随行的配偶、子女);
(二)办理加注需提交的材料
1、交验有多次入出境签注的往来大陆通行证;
2、交验北京市卫生检疫所签发的健康证明;
3、提交与暂住事由相关的证明;
a、在境外企业驻京机构、三资企业中任职应聘人员,交验市工商局颁发的《工作证》或市劳动局颁发的《就业证》;
b、如系首席代表或法人,可免办就业证,但需提供《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4办理暂住证暂住签证延期
办理《暂住证》《暂住签注》延期《暂住证》《暂住签注》期满,如需继续在华居留,应携带境外机构、三资企业《备案登记簿》及上述相关的材料,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暂住证》过期即失效,如需继续在华居留应提供相关的材料及照片,重新申请。